常熟市老龄协会章程
——常熟市老龄协会2017年2月16日一届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熟市老龄协会,英文名称:“Changshou Association On Ageing”,英文缩写:“CAOA”。
本会会徽为(同《常熟乐天》简报报头图案)
本会会歌:《夕阳红》。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常熟市相关单位、团体、老龄工作者及热心老龄事业的人士等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及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作出贡献。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联系全市老年人和老年组织,反映老年人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协调相关部门,促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精致城市,建设“强富美高”新常熟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康常熟、文明常熟、精致常熟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熟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常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常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中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老龄工作向高层次“六个老有”发展,发挥党委政府与老年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助手作用。
(二)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反映、倡导、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市老龄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从行业规范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人员及养老服务需求进行业务协调、监督,为各镇、新区、度假区老龄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探讨老年产业发展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开展有关培训,为开拓老年市场、发挥老年人才作用提供支持;
(五)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老年问题的资料、研究成果、教学录像制品;
(六)开展老龄工作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同市内外有关组织和团体的业务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老龄工作评比表彰及学术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各类宣传、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办好《常熟乐天》简报、网站。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完成与本会宗旨一致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还应具备:与老龄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合法公益组织;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愿意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服务;
3、在我市老龄工作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举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交纳会费由各分会、专委会、俱乐部收取、使用、管理,报市老龄协会审核。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单位开展的工作情况;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半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2/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1-6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常熟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对外开展联络、交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理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理事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任用;
(五)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六)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书面决议经会长审阅、签名后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常熟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本会选举办法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的劳务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常熟市民政局。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常熟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常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常熟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常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常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6日常熟市老龄协会一届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常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