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熟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常熟市老年体协。英文译名为:CHANGSHU SENIOR SPORTS ASSOCIATION(CSSA)

本会会徽为《乐天》会徽。本会会歌:《常熟市老年人体育协协会会歌》

第二条 本会是常熟市老年人自愿组成的体育健身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 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执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发展老年体育事业。

本会执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发展老年体育事业。

本会走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体育健身道路。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体育体育局、体育总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江苏省老年人体育协会、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在工作和活动中以人为本,心系老人,旨在康乐,重在参与,保健为先,安全第一,老有所为,安度晚年,为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而奋斗。

第七条 本会是代表常熟市与相应的国际或地区老年人体育健身组织进行友好交往的合法组织。

第八条 本会地址:常熟市中山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指导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 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体育健身科学指导;

() 在全市范围内,并与兄弟省、市、县(市)、地区协作举办、参与老年人体育健身竞赛、健身项展示、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 参与“全民健身日”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常熟市老年人体育节。

() 发挥老年人体育学校、市老年人文体培训指导中心作用,推广老年人健身新项目,培训老年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活动骨干;

() 指导全市各镇、场、系统老年人体协、各项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发展、促进老年人体育产业,努力创造条件创办、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

()组织、参与和举办国际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发展老年人国际友好交往。

()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 扩大老年体育宣传,编印《常熟乐天》简报和各类老年体育健身文章汇编、画册、书刊。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以接收单位会员为主。本市各镇、场、区、系统等老年人体育健身合法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本会接收社会贤达和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

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的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作出一定的贡献;

() 能组织、推动各自所辖地区和系统内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

本会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

() 向本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 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熟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委员;

()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如下各方面推选产生:

() 本市各镇、场老年体协推选3名代表;

() 市级机关系统老年体协推选2名代表;

() 各项目专业委员会推选1名代表;

() 市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在有关部门、单位中推选若干名代表。

()本会特邀代表由常务委员会邀请。

第十五条 推选新一届市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时,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名,提交全市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市老年体协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本会由市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提名选举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席和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由市老年体协委员会在各镇、场、部分系统和专业委员中提名选举市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在各镇、场、部分系统、专业委员会中决定驻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会人员行使老年体协日常权利。

第十七条 市老年体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市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市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市老年体协委员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常委会在市老年体协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三、四、五款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驻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限,但必须身体健康、思维敏捷、乐于奉献、能正常工作。

()勤于学习,热心老年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事业。

()勤俭廉政、认真务实,有开拓创新精神。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因健康原因不能任职的,须经主席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 检查委员代表大会、主席会决议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主持本会主办的重要活动、对外交往以及竞赛。展示、联谊等活动,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本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主席会议任命;

() 聘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 主持 《常熟乐天》简报编务工作及老年体育健身书刊编辑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聘请名誉主席,对要事进行咨询并出席重大活动;邀请关心和支持老年体育事业的资深老年体育医务工作者,进行老年体育科学和老体发展论坛等各项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 政府资助;

() 社会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为表彰先进、奖励创新,发展事业,本会实行奖励、奖项办法由本会制定实施。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福利、奖金,参照省、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熟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常熟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专家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市老年体协主席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常熟市体育局、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市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省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1225日常熟市老年体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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